(2004年2月27日房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房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主任会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主任会议由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区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会议举行方式和列席人员;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讨论稿和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的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对应当予以撤销的,可以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议案办理报告等工作方案,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十一)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议案办理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参考。讨论执法检查报告和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决算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议案办理报告的审议意见,决定交由相关机关办理。
(十三)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十四)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依法提名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五)讨论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六)向常务委员会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案、撤职案。对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任免案、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十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或由常务委员会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受理并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事宜,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二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讨论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二十二)受理并讨论区人大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事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区人大代表的罢免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二十三)受理并讨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或由常务委员会补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事宜,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二十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决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检查监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
(二十六)讨论决定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
(二十七)讨论确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活动等工作方案。
(二十八)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相关内部制度规定。
(二十九)指导和协调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十)讨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三十一)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三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出建议,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负责人、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与会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将会议文件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负责办理和督促落实,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后签发。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和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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