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自身建设 > 工作制度

北京市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工作联系的办法

来源:房山人大 发布时间:2022-12-30
浏览字体:【 【打印】 【关闭】

(1988年7月20日房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4月12日房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1994年3月28日房山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房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4年2月27日房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房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建立领导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各室办、工作机构负责人及“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负责人列席。

  会议主要内容: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商讨涉及“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重点工作;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有关工作;研究其它有关重大事项;交换工作意见。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互相列席有关会议。

  (一)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区监察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区人民法院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或有关室办、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

  (四)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各室办、工作机构与“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职能部门,可互相邀请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加强情况交流,互通信息。有关重要文件、工作计划、会议纪要、信息简报、领导重要讲话等互相及时转送,以便彼此了解情况,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履职开展工作。

  (一)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情况报告或“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议案,应提前相互沟通,并于会议前5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后,及时回复“一府一委两院”。

  (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行文交“一府一委两院”;“一府一委两院”应按照有关要求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或作出汇报。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或区人大常委会转给“一府一委两院”的来信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府一委两院”的承办单位办结后要及时函告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室办、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室办、工作机构通报。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一般应提前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准备,做好代表察看检查、有关情况汇报、回应代表提问等工作,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联络室与“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要共同组织好“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要闻推荐
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对我区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视察2021-04-22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座谈会2021-04-21
部分区人大代表就农村集体资产状况和农村产业发展情况到大石窝镇调研2021-04-14
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2021-04-09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玉祥就垃圾分类、农村集体资产及农村产业发展等情况到青龙湖镇调研2021-03-03

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ICP备案号:京ICP备000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