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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试行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0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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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及人大代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民政、民族、治安、教育、科技、村镇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7、依法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前举行,遇有特殊情况需推迟时应提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

乡、镇举行人民代表大会,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应参照区人代会的时间,并结合实际安排,以保证代表充分审议各项报告和讨论酝酿各项选举候选人。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前准备

1、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主要议程和有关事项由人大主席团提出并向乡镇党委请示。

2、会议前召开主席团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召开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讨论提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建议议程、讨论提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建议名单(草案)、讨论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3、主要文件有:大会议程(草案)、大会日程安排、政府工作报告(包括上次人民代表大会后代表议案及建议落实情况)、关于财政预决算或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大事项工作报告、主席团名单(草案)、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各代表团代表组成名单及召集人,大会列席人员分组名单、本届第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党派团体关于推荐人大主席、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候选人的联合建议书及简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执行主席主持词、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4、视察、走访活动

(1)组织代表视察本地区农业、工业、教育、卫生、村镇建设、市场管理等项工作的发展情况,为代表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2)代表提前走访联系选民,征求对本地区三个文明建设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1、建议由乡镇党委主持召开代表中的中共党员会议,就大会 的议程和选举工作提出要求,宣布代表团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名单。

2、举行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由上届末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作本次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作人大代表选举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组成人员(举手表决),通过大会议程(举手表决)。

3、举行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各一人,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提出本次大会会议日程安排,提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出本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出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讨论接受乡镇党派团体推荐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候选人联合建议书,并作为主席团提名,决定本次大会议案截止时间。

第九条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前,由执行主席宣布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有关事项和需要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同时,报告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大会开幕(奏国歌),上届乡镇长作政府工作报告,上届副乡镇长或财政所长作财政预决算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大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作工作报告,(财政报告也可以采取印发书面材料方式进行审议)。

2、各代表团审议上述各项报告,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3、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调离本地区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地区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政府正、副乡镇长的辞职申请,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举手表决),宣读主席团接受乡镇党派团体在关于推荐选举人大主席团提名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候选人通知书。

4、各代表团提名、酝酿人大主席、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候选人,并在候选人以外的代表中推选本团监票人。

5、主席团召开第二次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关于提名酝酿候选人情况的汇报,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人大主席、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候选人,提名大会总监票人名单(草案),通过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审查报告,听取各代表团关于审议各项报告的汇报,讨论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草案)。

6、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宣读主席团确定的人大主席、副主席、正、副乡镇长正式候选人名单,推选大会总监票人(举手表决),投票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正、副乡镇长,经主席团批准,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投票、计票结果,主席团公布大会选举结果,当选人表态讲话,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作代表议案审查报告,通过大会各项决议(举手表决),领导讲话;大会闭幕(奏国歌)。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例会召开办法

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例会参照每届首次会议的召开办法召开。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例会的准备工作和大会预备会议由本届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

3、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代表资格审查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只推选一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4、本届代表任期内出缺,如有补选的新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在新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作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5、有选举议程时都要采取先免后选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每次大会闭会后,由大会主席团将大会的文件、召开会议的情况、选举结果等文字材料,于五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选举结果同时抄报区有关部门。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十三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代表要经常征求选民意见或要求,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镇人大主席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人大代表每届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述职一次,每年参加一次代表接待选民咨询活动,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如果涉嫌违法犯罪,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

第十六条 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主席团常务主席书面请假,并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向大会报告。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对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代表法的规定,监督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中至少有一人为专职。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和副主席不得兼任行政职务,否则应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秘书一名,协助主席、副主席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主席或副主席在每届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和每年的第一次代表大会要向大会报告上一届和上一年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下列工作

1、了解和调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2、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组织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向被评议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整改。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

5、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推动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交流经验。

6、接待和办理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组织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并监督代表履职手册的填写。

第二十一条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为: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听取有关科室的工作情况汇报,组织代表进行评议;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闭会期间,可以按照行业、工作单位、居住区域或者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的划分分成若干小组或联组,开展代表活动。每个代表小组、联组设组长、副组长一至三人,每年组织代表活动应当不少于两次。代表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人大代表还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几位代表联合就地进行视察。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大应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乡镇政府副乡镇长和行政科室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每年对副乡镇长和行政科室负责人开展的述职评议应当分别不少于1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意见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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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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