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称述职人员)进行的述职评议,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区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提高履行职责的水平。
第四条 述职和评议的内容是: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
(三)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勤政为民、廉洁从政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人大机关各委室负责做好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确定述职人员应围绕全区中心和重点工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涉及的一些部门,作为本年度的述职重点。主任会议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年进行述职评议的人员名单。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最迟在召开会议对述职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的两个月前,将述职评议的决定书面通知述职人员。
第八条 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应在进行述职评议的20天前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通过多种形式,听取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述职人员的意见,了解述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做好评议的准备。
述职人员所在部门、有关单位的人员,应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如实介绍情况,提出意见,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时,述职人员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或者说明评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评议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对述职人员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优、良、中、差的无记名民主测评,对测评结果要当场公布,并向区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作为区委任免和使用干部时的重要依据。述职人员差票超过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半年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情况并再进行测评,差票仍超过半数的,可以由本人提出辞职,也可以报请区委后,依法对其提出免职案。
第十二条 述职人员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在述职评议后的一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对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半年后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整改情况的汇报,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凡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当年未被评议的,来年1月15日前都要撰写一份履职情况报告交区人大常委会,作为常委会了解任用干部的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履职情况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列席会议,邀请中共房山区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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