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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发布时间:200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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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主任、副主任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确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拟定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十)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活动。
  (十一)提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主任、副主任任免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
  (十二)受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事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三)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对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听取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
  (十六)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七)拟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八)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区人大代表的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对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提出的重大问题和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九)讨论和研究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来信、来访,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并听取其办理情况的报告。
  (二十)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检查实施情况。
  (二十一)讨论有关人大代表的补选、人大代表的罢免等事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二十二)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十三)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二十四)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二十五)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六)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举行前三天,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书面通知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并在会前做好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根据议题需要,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委室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有关办事机构或转交有关机关办理,办理结果须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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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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