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要设立常委会?
来源:发布时间:2011-05-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外议会,无论是一院制的,还是两院制的,每院一般都设有常设委员会,但它是工作机构,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不同,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法律、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
全国人大之所以设常委会,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要求其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数必须维持一定的规模,所以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名。但代表人数太多,而且又不是专职的,大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就不便于经常开会行使职权,于是规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也不能开得过长,一般15天左右。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运转,就在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出一个人数较少的,便于经常召集会议、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机构,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几届,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在155人左右。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期7天左右,这样一年就有40多天开会。可见,全国人大设常委会,是为了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会期又短,不能及时、有效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而设立的。所以,彭真同志说,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不宜太少;但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人大经常性的工作,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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