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2017年3月22日,房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任命:
史立梅同志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挂职锻炼两年)。
北京市房山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3月22日
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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