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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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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就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有: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此外,1个全国人大代表团、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这一类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然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这些议案的时候,一般要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最近这些年,在每次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情形十分踊跃,比如,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共收到议案190件,其中,代表团提出的议案10件,30名以上代表提出的议案180件。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共收到议案229件,其中,代表团提出的议案5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2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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