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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人大加强司法监督的实效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李福田

来源:发布时间: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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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切实加强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在当前全区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于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内涵,进一步提高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增强监督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监督工作的实践,就做好司法监督司法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强化监督职能,致力促进科学发展

落实科学发展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最主要的着重点就是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其职能是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促进国家机关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各个环节。

1、监督工作的重点更加突出,针对性不断增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时,都要根据平时掌握和了解的情况,选择一些司法机关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列入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关于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法官法》贯彻执行情况、民事调解、“五五”普法、奥运安保专项工作等重大议题。并坚持每半年组织市、区人大代表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我们在监督工作中,既注重肯定成绩,又敢于正视问题,指出不足,帮助促改。同时加大对司法机关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去年,为确保奥运安保工作万无一失,在奥运会开幕之前,我们对公安分局开展平安奥运行动、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全区稳定情况进行了专项评议。委员们结合联系代表网收集的意见建议和座谈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健全应急机制、提高防控能力、确保奥运平安”等评议意见。区公安分局认真制定安保工作方案,加大反恐防暴和打击整治工作力度,加强对重点人管控,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维护了全区安全稳定,实现了奥运安保目标。

2、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监督,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效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人大作为民意机关的优势,切实为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也就能促进科学发展观取得实效。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官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坚持每年组织代表旁听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及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代表们提出了加强对农村、社区调解员培训,提高基层矛盾化解能力等建议,对于推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听取审议相关专项报告,及时提出意见并做好跟踪监督,为推进司法机关进一步改进司法工作,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平正义,为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我区得到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3、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我们针对涉法涉诉案件的不断上升和人民群众要求加大司法监督强烈愿望,在历届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基础上,本届区人大常委会通过采取充实信访人员,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机制,建立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定期接待信访制度等,广泛采取案件汇报会、协调会、专题会等形式,加大办理上访人的合理诉求,促使一些涉法涉诉案件得到较好解决,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

4、创新人大司法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几年来,我们在积极探索法定职权内的有效监督方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修改完善了《检查法律法规实施办法》、人大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特别是在2007年《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结合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及时研究制定了《监督法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的原则、内容和方法,并强化跟踪落实。一是选准切入点,确定监督议题。把监督法规定的监督重点与我区实际相结合,围绕中心,聚焦热点,推进难点,使监督工作有的放矢,监督与支持相互促进。二是改进方式,提高监督质量。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重要议题组织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座谈,并坚持把审议与视察、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增强了监督效果。三是规范程序,突出监督实效。依法健全监督反馈制度,制发了审议意见书、主任会建议书和代表视察检查建议书,对重点建议强化跟踪检查和情况反馈,监督促改效果进一步增强。

二、人大司法监督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主要监督方式,使人大监督难以深入。按照监督法要求,人大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形式开展监督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形式。表现在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过程中,由于受到时间、专业和方式的限制,不可能深入到司法机关了解具体案件的办理情况和工作情况。调研时大都是走走、看看、听听,看到的主要是成绩,反映的主要是困难,对司法机关只能形成一个简单的印象,即便是听到一些议论或通过信访了解到的问题,尤其是在执法中了解到的问题,也难以把问题和原因弄清楚。最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大都浮在面上,写在纸上,甚至泛泛而谈,很难得到落实。如何进一步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链条,突出监督实效还有待积极探索。

  2、监督与被监督的认识还不够到位。监督者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强,顾虑重重,怕影响工作关系。在考虑工作时,支持配合较多,如何监督制约考虑的少。被监督者认为人大监督是走程序,个别领导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不够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3、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难以适应司法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较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要透过个案、积案、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机制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这样才能使监督起到积极作用。由于人大司法专业人员缺乏,监督异常复杂的司法工作,显然力不从心,。比如在处理涉法涉诉的信访时,很多信访件只是停留在“批转”或“督促”阶段,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因此,探讨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有效途径仍是任重而道远。

三、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的思考

  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将会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们应该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监督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责,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司法保障。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人大加强司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宪法》明确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根据宪法精神,我认为,人大监督司法机关,更多更主要的是强调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即人大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种监督手段,依法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进行有效的制约,促使和保证司法权的依法运行,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而这本身就是对司法机关最大的支持和帮助,也是对人民最大的负责。至于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这样那样困难和问题,只能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加以解决。这是我们人大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的道德准则和责任观念。同时,必须明确只有强化司法监督,才能促进司法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围绕“三保”工作的大局,加强与政法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一是要善于把握监督工作的全局性。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与区委政法部门的工作目标是相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在监督工作中,要注重加强与政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确定监督重点,努力做到在工作上统一意志,密切协同,增强相互间的理解与支持,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共同促进中心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要围绕保稳定,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合理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依法妥善化解诉讼争议。坚持涉法涉诉信访件定期与“两院”联系、通报、分析,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共同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三是继续坚持区人大常委会与“两院”联系制度,每年1—2次组织部分委员、人大代表到公安分局及“两院”听取专项工作汇报,互通情况,形成合力。

3、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转变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随着监督法的出台,意味着人大创新步伐在一个新的更高的起点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继续加大创新力度。我们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创新了一些人大工作的好经验、好作法,如与法检两院联系制度、专项评议、代表旁听案件审理、两院主要领导参加人代会前代表团活动等。虽然这些没有纳入监督法中,但这些方式方法应当在人大司法监督实践中继续坚持应用,不断充实和完善。要根据“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针对司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敢于、善于运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刚性”监督手段,以加强对司法机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力度。

4、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和改进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好职权的重要前提。要切实加强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的学习,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人大各项工作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是要加强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学习,不断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要大力提倡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积极参加有关专家、教授举办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注重学习借鉴兄弟区县的监督经验,不断提高监督素质。三是加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司法实践经验,促进人大司法监督的开展。可聘请律师、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协助司法监督,借助外部力量强化监督工作,使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更加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不断开创人大对司法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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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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