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吕晨飞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吕晨飞辞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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