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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齐莹同志代理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来源:发布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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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2日,房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由齐莹同志代理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北京市房山区人大常委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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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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