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我区的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依法有序地进行,我们在《选民登记十问答》的基础上,又编印了《选民登记再问答》,供各选举委员会(分会)在选民登记中参照执行。
一、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
(一)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二)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制度。(即: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实行全面登记,在以后的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
(三)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四)必须达到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
(五)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发布公告。
二、选民登记有哪些法定的程序?
选民登记开始前的第一步程序是发布选民登记公告。
选区在完成选民登记后要依法公告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即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并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公告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公告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审议,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情况的,要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纠正,然后再以选民名单补正公告的形式在选举日的两天前予以公告。
三、选民登记有哪些基本方法?
选民登记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选民自愿登记方法。即指在选举前的公告时间内,由选民亲自到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的方法。
(二)逐户查访登记方法。即选民登记机关的选区工作人员深入到厂矿、农村、社区、市场、摊点和流动人口居住地,逐厂逐村、逐户、逐人进行查访,将选民编入选民名册的一种登记方法。
(三)“三增”、“三减”登记法。即选民登记通常按选区采用补充登记和重新登记两种方式。补充登记方式是指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以上届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后新增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即三增);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去(即三减)。如果发现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四)“两步”公告的登记方法。所谓“两步”公告就是选民名单公告(即对选民登记情况进行的公告)和选民名单补正公告(即在选民名单公告之后,选举日之前,针对选民增减变动等情况,再次进行的公告)。
四、选民登记应该注意的问题?
选民登记要注意把好“三关”:一是把好年龄关。注意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二是把好户籍关。选民登记主要是以户籍为依据。三是把好政策关。切实掌握好哪些人应予登记,哪些人准予登记,哪些人不予登记,哪些人应暂缓登记,哪些人不列入选民名单。
五、什么是错登、漏登和重登?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要做到不错登、不漏登和不重登。具体是: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登记不规范的叫错登。应该登记而没有登记的叫漏登。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登记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叫重登。
六、哪些人要列入暂缓登记?
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暂缓登记。
七、哪些人员不予登记?
(一)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员;
(二)因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刑事犯罪被判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三)下落不明,被公安部门宣布除名的人员。
八、哪些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时终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和行为能力的智残人员。
九、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样进行申诉及处理?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既如果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当事人应当服从。即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也不能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十、在选民登记中要注意哪些法定时间?
(一)计算公民年龄十八周岁的时间:选民必须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本次选举中,凡是公元1988年11月8日(含本日)以前出生的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可以参加投票选举。
(二)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三)处理答复选民资格申诉的时间: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申诉人起诉和法院判决的时间: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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