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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办法

(2006年4月29日房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30日房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来源:发布时间: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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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根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区或者户籍不在本区但取得本区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旁听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研究确定常委会会议有关事项时,决定公民旁听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旁听名额,具体旁听名额在“公民旁听房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公告”中公布。

  第四条  为便于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举行会议前5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旁听的议题、旁听名额和旁听申请方式(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此办法)。

  第五条  公民可以根据公布的旁听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旁听申请。旁听申请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由旁听公民所居住地区的乡镇(街道)人大负责办理旁听报名手续,并负责联系旁听公民届时前往会议旁听。旁听公民应持本人身份证在会议前领取旁听证参加会议旁听。

  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旁听申请人数超过旁听名额,将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确定旁听公民。

  第六条  公民参加旁听时,应佩戴旁听证准时入场,在旁听席就座,并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实施其它妨害会议的行为,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第七条  公民在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针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的,会议旁听结束后,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将公民旁听意见建议转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室办、工作机构。如有提出答复要求的,相关室办、工作机构应在当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将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答复旁听公民本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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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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