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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10月14日房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来源:发布时间: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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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组成人员年度履职情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提出议案和审议议案,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展监督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有关报告;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听取有关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意见和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协助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中本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

  (六)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法制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协助区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意见,跟踪督促承办单位落实答复意见;

  (九)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做好同法制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立法调研、法律法规修订征求意见等工作;

  (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依法处理与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十一)完成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围绕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等工作开展监督,负责联系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交通支队等单位。

  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做好同法制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立法调研、法律法规修订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调研等相关工作选题的建议。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将相关工作纳入法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时,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开展活动应当轻车简从、遵守纪律、勤俭节约、精炼高效。

  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过程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案件,案件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切实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与有关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总数为单数。其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法制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法制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会议通过,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委员会会议决定或主任委员委托,可分工联系某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深入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和服务保障,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依据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议题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委员应当出席委员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当由本人在会前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根据需要提交对该次会议审议相关议题的书面意见。因故长期无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讨论、通过法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

  (二)讨论以法制委员会名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三)完成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听取联系单位的专题汇报,对联系单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主任委员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列席,也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并回答委员询问;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确定。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法制委员会委员可以向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议题的建议。除临时召集的委员会会议外,法制办公室应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通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全体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委员会会议审议相关议题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根据防疫等实际需要,委员会会议可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创新会议组织形式。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文件或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可以编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会议议题、讨论的主要意见以及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决定。

  会议纪要由法制办公室负责编印,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印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报送分管委员会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必要时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

  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委员会会议的要求,及时将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和会议情况向未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通报。

  法制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文件材料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签。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注重发挥全体成员作用,健全委员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法制委员会工作的机制。

  法制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法制委员会工作计划,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法制委员会各项工作。

  法制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掌握履职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增强履职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议事过程中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代表委员会对外发表文章、讲话、参加活动或者接受采访。

  第二十七条 对法制委员会委员在一年内出席会议或者活动少于三次,不提出议案建议也不发表审议意见的,主任委员应当及时提醒;对经提醒后仍没有明显改进的,主任委员应当进行约谈,并做好记录;对约谈后仍没有明显改进的,建议辞去委员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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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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