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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2008年10月24日房山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来源:发布时间: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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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完善区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使执法检查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本级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或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执法检查组制定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方案报主管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围绕有关主题,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听取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执法检查组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主任会议同意,形成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

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同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有特殊情况的半年以内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结束后,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形成跟踪检查报告,送常委会办公室,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受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垂直单位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书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被检查单位,同时将执法检查报告一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有关部门如果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或对执法检查的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拖延不办理,建议政府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大常委会 检查 法律 实施 办法

 

 

报:市人大办公厅、研究室

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

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政府副区长

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各委、办、局及督查室,区政协办

区法院、区检察院

发: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燕山人大,各街道、乡镇人大

 

 

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8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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