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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办法

(2005年4月29日房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来源:发布时间:200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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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预算、决算和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预算草案;监督区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区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预算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区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 区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
  第九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本办法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区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区财政局负责人对区预算草案进行报告,并回答询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区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下一年度区税收计划;
  (六)区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
  (九)区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情况;
  (二)预算草案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安排的情况;
  (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收支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为实现区预算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在初步审查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时,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做关于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调查报告,供审议时参考。
  第十四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对区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会议后15日内,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预算后,区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区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区预算单位应当自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区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区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7月下旬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区财政局应当按月向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审计局将日常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并将超收收入使用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区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做出调剂的,必须经区财政局同意。区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总额的调减,必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区预算调整方案的15日前,区财政局应当将区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财政局及时编制区决算草案,一般应于5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政府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提交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做出说明。
  区审计局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政府采购预算完成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预算超收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和批准区决算时,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做关于决算草案的调查报告,供审议参考。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区决算做出决议。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局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区审计局对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底前将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自区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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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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