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自身建设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

来源:发布时间:2005-05-13
浏览字体:【 】 【打印】【关闭】
(1994年3月28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0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004年2月27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享有审议、询问、表决的权利,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权利,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积极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坚持少数服从法定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并说明理由,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认真准备对会议议题的审议意见。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要围绕审议的议题积极发表个人意见。必  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也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联合对政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视察。
  不驻会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分工积极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的工作。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要在本选区所在乡镇、地区和单位联系5—10名代表,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积极向腐败现象作斗争。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要闻推荐
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对我区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视察 2021-05-27
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检查督导安全生产、疫情防控、节日城市运行保障等... 2021-04-30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齐文东就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服务包”等工作到联系企业调... 2021-04-27
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对我区全域旅游暨民宿发展情况进行视察 2021-04-23
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对我区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视察 2021-04-22

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ICP备案号:京ICP备000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