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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区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试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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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民意反映渠道,使本区公民更多地了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和全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区域的公民,可以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房山区投资、工作、居住的外地公民,港、澳、台同胞,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以旁听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主任会议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旁听的会议议程及旁听人数。

第四条 安排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在举行会议前5日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草案及旁听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自公告之日起至会议召开前一日,持本人身份证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登记;有关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委托,推荐旁听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依据报名、推荐及会议议程确定旁听人员,旁听人员领取旁听证后,方可旁听。

第六条 公民旁听会议,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旁听证由专人引领进入会场,在指定的席位就座。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当遵守会场纪律,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实施其他妨害会议的行为。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有意见或者建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区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书面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办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本区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书面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旁听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依法行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做好旁听公民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区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试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旁听公民意见和建议,是指本区公民在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过程中,在“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意见和建议专用纸”上,按照规定格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所审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需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其内容应与议题有关。如果反映问题,要力求准确、具体,“一事一提”,并写清楚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条 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方面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第五条 旁听公民转交的人民来信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和工作方面的,交由区政府研究参考。

第七条 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属于检举、控告或申诉的,交由区人民法院或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所受理的旁听公民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登记,需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在本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按规定转交有关单位,受理单位在接到意见或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本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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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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