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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20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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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区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既是行使代表职权的基础,也是法定义务。区人大代表要自觉联系人民群众,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根据履职需要重点联系原选区的乡(镇)人大代表、村(居)民代表、人民群众及本行业的人民群众,促进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权和代表依法履职,关注民生、发展民主、维护民权、顺应民意。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主要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区政府年度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为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应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在活动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联系实效。

(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利用“人大常委会委员联系区人大代表网”和“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村(居)民代表四级代表联系网”(以下简称“常委网”和“四级网”)组织的代表联系活动,深入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不同时期的重点,广泛征集与反映人民群众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室汇总转处;

(二)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旬”活动,重点围绕“代表旬”确定的主题,广泛联系群众,深入调研,汇集民智,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三)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年中代表集中活动,听取“一府两院”半年工作完成情况,征集乡(镇)、街道人大、乡(镇)人大代表、村(居)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区政府年度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年底集中视察活动,了解“一府两院”全年工作情况,通过视察、调研,征求群众意见,为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做好准备;

(四)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视察、执法检查、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等活动。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所在街道、乡(镇)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通过活动密切与乡(镇)人大代表、村(居)民代表以及普通群众的联系。

(一)应邀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乡(镇)人大对全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乡(镇)、街道人大组织的区人大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等活动;

(三)区人大代表应广泛征求原选区乡(镇)人大代表、村(居)民代表、人民群众及本行业人民群众意见,提出区政府办实事的项目建议;

(四)通过走访、电话、书信、互联网等方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应通过多种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一)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围绕会议议题,提出意见;

(二)通过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乡(镇)、街道人大组织的代表定期接待选民活动,提交代表来信等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通过“常委网”和“四级网”的活动方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有序收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提倡区人大代表通过“一府两院”有关单位设立的“人大代表接待窗口”、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日或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专设的“主任信箱”直接反映意见和建议。

区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时要严格遵守《代表法》,不得直接参与案件处理,不应直接处理问题;对于人民群众的信访案件,依照相关规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人大在村(居)委会、企业、单位的适当场所公开本选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代表也可以根据本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将联系方式告知选民。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乡(镇)人大为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通过信息通报、视察调研、召集会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区情、政情,保障代表知情权;

(二)加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提高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质量;

(三)乡(镇)、街道人大做好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的乡(镇)人大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乡(镇)、街道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建立与区人大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落实《代表法》关于代表所在单位职责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加强各级代表之间的联系。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房山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相对固定联系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

(二)区人大代表相对固定联系原选区的乡(镇)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相对固定联系所在地的村(居)民代表,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街道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

(三)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房山团市人大代表座谈听取区人大代表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本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上一年度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区人大代表交流履职经验和体会,提高为民代言与办实事的水平。

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介绍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扩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好代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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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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