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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的调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顺林

来源:发布时间:20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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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劳动合同法》从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诸多方面,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双方的法律责任。与《劳动法》相比,在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5个方面均有大的突破。今年,在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就全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主要情况如下:

一、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三年来,我区通过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即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培训、加强重点监控和加强监察仲裁力度,将贯彻《劳动合同法》工作落到了实处,提高了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保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贯彻《劳动合同法》提供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人社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相关会议精神和要求,成立了房山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区范围的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动员大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区四大部门等相关领导专门听取了《劳动合同法》贯彻情况的工作汇报。各乡镇与各局总公司等单位均先后召开了动员部署会,成立了由主管部门领导和主管乡镇长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区政府下发了实施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劳动合同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同时在召开区长办公会前专门听取人力社保部门同志宣讲新法。全区各级党政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个私协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各企事业单位等在每年的3-5月开展了“春暖行动”和“劳动合同法宣传月”,并通过广播、电视专题、报纸、“致全区用人单位一封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成立了专门政策法规宣讲团,共开展宣传讲座130余场,听众达到万人以上,发放各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维权手册10万余份,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通过宣传与培训,释疑解惑,劳动者增强了维权意识,用人单位增强了遵法守法意识,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增强了责任意识,全社会普遍提高了劳动合同意识,提高了对通过劳动合同法促进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重要性的认识。

(三)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明确重点方位。

为了确保《劳动合同法》的平稳实施,防止产生影响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加强了对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监控和指导力度。

一是完善劳动合同履行监控制度,提前防范引起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扩大监控企业范围,对凡是劳动合同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劳动合同续订率低于80%的企业,纳入企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建立了全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情况专项定期通报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贯彻实施工作情况和问题。

二是完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北京奥运”和“六十周年大庆”重点时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启动了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指挥统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覆盖全区人力社保系统的组织体系;完善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确保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了人力社保系统应急体系的高效、有序、有力的运作,顺利完成了“平安奥运”和“平安国庆”关键时期的基本任务。

三是加强调研,摸清底数。为了进一步掌握我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了调研,特别是对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制造加工业和小型非公企业等重点企业进行了调查,分别召开了街道(社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企业职工等几个层次的座谈会,从多层次、多角度了解了《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情况,保证了调查的真实性、针对性、代表性。

(四)加强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工作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组织开展了非公企业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对矛盾突出的餐饮服务、加工制造和物业管理等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截至目前累计检查用人单位5770户(次),涉及职工6075人,共受理劳动合同类案件90件,对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做出了19件行政处罚。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和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截目前,今年全区已审结案件2976件,结案率为92.79%,案件调解率65.55%。

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总体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呈现出“一主,二变,三不足”的特点:

“一主”,即劳动关系双方矛盾以经济利益类争议为主要表现形式。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也加大了劳动关系协调的难度,特别是加剧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职工追求自身权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今年前三季度,因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767件,占仲裁案件总量的27.99%;因劳动报酬、克扣拖欠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支付发生的劳动违法案件1303件,占各类违法案件总量的47.55%。

“两变”,即劳动力构成发生转变,企业构成发生转变。

劳动力构成发生转变。我区劳动力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新生代劳动力已经成为了产业工人的重要力量。这些新生代劳动力与父辈相比,文化素质较高,信息渠道更广,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权利诉求已从单纯要求实现基本劳动权益向追求体面劳动转变,更加注重劳动报酬的合理性、工作条件的改善、发展机会和空间,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明显提高。

企业构成发生转变。非公小型企业所占比例与日俱增,30人以下的小企业依然是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仍旧突出。从调查情况看,未纳入劳动合同监控范围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理想,少数用人单位与所有职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用劳务协议代替劳动合同,把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类性质相互混淆;有的单位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流于形式,没有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在支付工资、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约定不明。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区30人以下的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2.34%,比全区监控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16.25个百分点,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仍然艰巨。

“三不足”,即政策法规体系存在不足,企业在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存在不足,劳动监察执法和仲裁员队伍建设严重不足

政策法规体系存在不足。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操作层面仍有空白点。《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劳动合同制度政策法规体系带来很大变化,尽管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规定,但对《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的政策解释和操作需要加以明确。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着歧义或者误读,甚至有意规避;另一方面,由于有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政策依据,需要对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以规范。

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存在不足。从人力社保局对部分企业抽样调查情况看,仍有少数企业未能足额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未按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特别是部分小型企业及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用工不规范问题仍然突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任务艰巨。

劳动监察执法和仲裁员队伍建设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合同法》的贯彻。目前,我区已有各类不同性质的法人单位和私营企业1.1万多户,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从业人员达到16万多人,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这类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任务繁重与人员紧张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区劳动监察机构配备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只有12名,远低于原劳动保障部提出的专职监察员与从业人员数量1:10000的比例目标。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我区劳动争议案件量持续高幅上升,2010年度共立案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207起,立案数比2006年同期增长205.43%,案件增长幅度超出历史任何时期,但是我区目前仅有专职仲裁干部8人,年人均受理案件400多件,人少案多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行的程度。上述这些情况给我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作大局带来不利影响。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一)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

针对《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问题,结合《条例》的具体内容,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要求,要认真开展以“劳动·责任·和谐”为主题的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一切宣传资源和手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平面媒体设立专栏、专版,走进电台、电视台直播间,在网站体统政策咨询等方式,全方位、多层面地进行广泛宣传法律。针对用工不规范的小型企业、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点督促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落实国家标准;针对比较规范的企业,以规章制度的完善、管理的细化为重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时消除矛盾隐患,减少劳动纠纷;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经营者开展培训,促使企业全面、准确执行法律;面向社会,组织开展《条例》免费政策讲座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论坛。通过上述宣传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指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二)加强对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的指导,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书面法律凭证。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要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线,紧紧抓住三个环节:一是强化劳动合同的签订,着重审核其内容是否合法;二是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执行情况;三是检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否程序合法,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等。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

一是加大对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的力度。二是有针对性的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治理。三是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保所和协管员的作用,将劳动保障执法工作向基层延伸,逐步形成“网格化”执法体系。以开展“双百双规范”活动为载体,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续签率和监督企业履行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得以全面落实。四是继续做好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和隐患的排查,着力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

(四)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体制和机制。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控和指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健全工作机构,增加力量,充实人员,保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顺畅;二是搭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平台,依托街道(乡镇)社保所,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明确职责和任务,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三是发挥政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作用,增强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代表性,拓宽三方机制的对话渠道;四是逐步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

(五)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整体合力。

一是人力社保部门要把好“政府导向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针对当前企业改制、“事改企”、国有资本退出等出现的新型小企业,及时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问题加以理顺。二是工商管理部门要配合把好“注册登记关”。在审核经营资格,审办、审验营业执照中,把经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作为审核把关的重要条件。三是各级工会要把好“网络维权关”。一方面要健全网络,大力推动用人单位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要真正发挥工会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总之要通过整体的联动管理机制,使广大劳动者无论在哪里从业、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使社会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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