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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地方人大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几点思考

来源:发布时间:20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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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都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

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各项工作的开展必须紧扣党的中心任务,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面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摆在全党面前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如何紧密围绕区委工作大局,在依法履职中做到立足本职,找准位置,联系实际,发挥优势,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则是摆在区、乡两级人大面前的一项必须回答和做好的重大课题。下面,结合这些年在地方人大的工作实践,仅就此课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借以抛砖引玉。

首先,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第一次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到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的高度来强调,充分阐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性。特别是相对于以往解决“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建议》和中央一号文件不仅提出了建设新农村的五项重点任务和二十字的完整目标,而且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等四个新的重大施政理念和8个方面32条重大举措。对于这些,必须吃透精神,领会实质,掌握内涵,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精神上来,不断增强历史责任感和工作上的主动性、自觉性。

第二,依法履职,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一是加大监督力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区、乡人大要通过组织市区人大代表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等形式,督促政府把新农村建设落到实处。

加大涉农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当前要重点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村委会组织法》等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解决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加大三农工作监督的力度。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村级组织建设、农村的水路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等工作的监督,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让农民真正通过新农村建设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农业真正得到突破性的发展,农村真正得到富裕和提高。

二是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工作支持。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乡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物和社会事务的具体体现。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证。区、乡人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要把那些带有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受益,并且经过上下努力有条件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做出决定或决议,把党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的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并动员人们去奋斗。为新农村建设凝聚人心,增添力量。

三是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新农村建设的受益者是农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也是农民。能否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只有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新农村建设真正从农民最关心的事情着眼,从农民最急迫的事情入手,从最能见效的事情做起,才能确保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开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建设农民自己的家园,仅靠政府和外界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始终注意引导和组织农民直接参与,自己办事、自己管事,自我发展、自我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与智慧,并且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新农村建设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拥护、支持和参与。

乡镇人大应当加大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乡(镇)政府切实遵照组织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农民的民主选举权、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管理权,并且从目前不少乡镇、乡村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转到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上来,还权于民,做到凡是重大事情必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农民自己决策,自己管理,自己监督,让村民成为真正的主人,切实让农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进一步深化和规范乡村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这是做好农村工作,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和谐的治本之策。在现时尤其要注意,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级财政支持到村到户的优惠政策和资金以及社会各界支持的资金和项目及时纳入到村级财务公开的范围,让农民群众审核把关,从源头和制度上强化群众的监督;要进一步规范“两委”制度,特别是强化对“村官”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完善村级办事程序,规范村级管理机制,逐步实现由“能人治村”向“制度治村”、“依法治村”,村官治村到村民自治的历史性转变。

要积极推进农村的普法工作,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和“主体”观念,增强农民依法行权的意识能力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做到依法有序地参与农村的民主实践,理性表达利益的诉求,妥善处理农村的各种社会矛盾,打击和消除社会丑恶及落后的现象,使农民群众通过新农村建设真正享有管理民主、邻里和谐、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第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区、乡的人大代表,80%来自农村,大部分属于“两委”干部,是农村工作的中坚、骨干和“领头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为此,一是要抓好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他们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在思想与行动上统一到中央、市委以及区委的精神和要求上来;二是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宣传、带头、引导等模范表率作用,做到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努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三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正确反映新农村建设中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努力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为党委以及区乡人大的正确决策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四是地方人大要抓好区乡人大代表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议案、意见、建议及其办理工作,要努力提高办理的质量和实效,提高代表和群众的满意率,不断激发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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