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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村级民主决策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发布时间:200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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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集中体现和中心环节,也是实现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村级民主决策,指在村级事务的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村干部和村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求凡是关系到村民群众利益的大事,由村民自己当家,自己作主,自己决定”。通过调查,“四个民主”已在我区农村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对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通过狠抓民主决策这个关键环节,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了浓郁的氛围,促进了全区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一、民主决策已在农村得到较好落实,促进了农村的稳定

近年来,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和制度的规定,积极探索农村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健全村党支部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有效推进了我区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一)民主决策已形成制度。围绕实行民主决策,全区各村都建立并落实了“民主日和民主议政日”制度,每年的1月20日、7月20日为民主日,4月30日、10月30日为民主议政日。“民主日”活动中,党支部、村委会、经联社分别报告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公开财务账目,接受群众的质询和监督,并对村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民主议政日”活动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党支部、村委会、经联社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民主日”讨论通过的事项落实办理情况。在“两日”活动中,各乡镇安排机关干部下乡,包村干部全过程参加村内的活动,区委四大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领导都认真地参加所联系乡镇村的活动,指导各村按要求开展好活动,使民主决策在制度的约束下有效开展。

(二)民主决策的程序进一步规范。实行民主决策,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从调查走访的情况来看,我区农村基层普遍实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也比较规范。村里重大的村务,一般由党支部、村委会、经联社分别提出议提,经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的“三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议题,召开党员大会,讨论“三委”联席会议确定的拟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定议题,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原则在党内充分的征求意见;将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议题,在召开村民(社员)代表大会5日前发给村民(社员)代表,征求村民意见。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如:土地发包及各业承包方案、集体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和举债、征占款的使用、大额支出等重大事项在确定议题前,还须报镇政府批准,再次提交“三委”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形成议题提交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通过。

(三)民主决策内容进一步具体。规范村民民主决策内容,是让村民或村民代表参与村务重要问题决策的重要保障。从调查的情况看,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更加具体,涉及了村民关心的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有,村级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村级重大财务开支;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的使用;村级干部报酬标准;村级范围的筹资、酬劳(一事一议)的管理使用;村集体公益事业的承包方案、所需劳务及劳务补贴标准;集体重大项目的投资、举债;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方案、集体资产的处置;村集体企业承包、发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等15项内容。通过规范民主决策内容,一方面让村民有针对性地参与村里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的讨论决策,增强了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约束力,树立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培育健康的自治观念;另一方面也有效防止了无法可依的权力个人化和民主扩大化倾向,使村民自治工作规范有序、办事有据、易于操作。

(四)民主决策起到了稳定剂作用。通过民主决策,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阎村镇通过制定《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实施办法》不仅顺利解决了危旧房改造对百姓的补偿问题,还圆满地解决了土地流转、六环路拆迁、物流园区建设等一些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问题,不仅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没有出现到镇里、区里上访的现象。一些村在小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将拆迁方案提交到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得到了村民的广泛理解和支持,没有出现一起上访的案件。通过民主决策,村民的心顺了,干部的劲足了,干群关系融洽了。大董村一位老上访户说出了心里话:“以前村干部干什么事,我们总觉得好像藏着掖着点什么,怕我们知道,越这样我们就越觉得他们有问题,也不相信他们说的话,所以就上访。这回可好,大事小情都开会,让我们知道要干什么事、应该怎么干、为什么这么干,还让我们提意见。现在村里什么事我们都知道,这才叫民主。”群众对干部由误解变理解,由怀疑变信任,由“找茬”变建议,既促进了农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又促进干群关系的改善,有效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二、民主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步,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稳步推进,村民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在推进民主决策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干部的民主决策的意识还不强,作风上还不够民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干部总认为老百姓不好管,不能让他们知道得太多。有的说:老百姓一参与,好事都得给“搅黄了”;认为上边给老百姓的民主太多了,弄得基层工作不好开展;认为农民素质较低,不宜在农村推行“大民主”。就是让老百姓参与,也不能把事说得太明,防止以后让群众抓到把柄。还有的干部认为,尽管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了决定,只要不合个别人的意愿,也能把事儿搅了,给工作带来后患。还有一些任职时间较长的村支部书记,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作方法,习惯“一言堂家长制”,习惯按老经验办事。由于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在工作中根本不把民主放在眼里,认为农村工作有其特殊性,上边领导不批评,下边百姓不反映我就行了,反正我是在为百姓办事,听多了会出杂音,不如自己拍板好办事。因此,村内兴办企业、土地开发等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只在两委班子内部通报一声就算通过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大家根本不知道。因此,从事情的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凭经验办事是农村不民主的又一主要的表现。很多村在贯彻执行中图省事,怕麻烦,两头糊弄过关了事。如在去年的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有的村不按每10-15户选举一名村民代表的要求办事,而是简单的指定,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最后不得不推倒了从来。决策拍脑袋,表态拍胸脯,听到不同意见拍桌子,事情搞砸了拍屁股(下台)的“四拍”干部影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二)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还有待提高。总的看,我区的村民代表是按照有关条件依法产生的,这支队伍在村级民主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些村村民代表不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造成村民代表身份的不合法,导致一些村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策不被村民接受;有一些村受家族,宗派势力影响,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选为村民代表;也有一些村把一些听话的,没有议政能力的所谓“老实人”选为村民代表,给日后的民主决策带来后患,出现审议决策议题,代表一言不发,一说表决全部举手,会议一散领上补助了事,根本听不到不同意见。有的代表平时不学习,不走访群众,不提意见和建议,只图挂个代表牌子,不思履行代表职责;有的代表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出发,议事时不能出于公心,在村民当中,也有的人认为民主就是个人说了算,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尽管村政大事是按照多数人意见做出的决定,也是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抵制,甚至上访、告状,或鼓动群众闹事,企图推翻多数人做出的决策,这样的事例在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等项工作中曾多次出现;有的代表长期不参加活动,不履行代表职责,形同虚设。

(三)村级民主决策仍存在薄弱环节。就全区范围而言,各村民主法治建设发展不平衡。有些村各项制度完善,“四民主”坚持的比较好,但有个别村还存在较多问题。还有的村存有侥幸心理,对村内的重要事务,能拖就拖,能瞒就瞒。如各乡镇下发的《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实施办法》中明确要求要把农村低保对象、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五保”对象的确定也要作为决策的内容,而有的村却不按文件要求去做,造成群众有意见。个别村在某些事情上还存在着先斩后奏的现象。有的村在通过村内重要事项时只说给老百姓干什么,至于由谁来干,怎么干,花多少钱,交代得不清楚,使村民如“雾里看花”,心存疑虑。上述问题造成个别村群众集体上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

三、对策

民主化是科学化的前提,实行民主决策,就得让群众畅所欲言,就要真心实意地听,既听取看法基本一致的意见,也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在相互切磋、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中,达成一致,形成共识,消除误解和片面认识。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决策,才能符合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群众的意愿,从根本上避免失误,实现决策科学化。当前,要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对民主决策重要性的认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干部队伍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再教育,进行形势和任务的再教育,通过集中培训、典型引路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干部的民主政治建设理念,使大家认识到:“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切实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认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规范村务管理,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根本途径;是保持农村社会长治久安,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性措施,必须毫不动摇的积极推进。要提高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在举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时,应注意民主与集中的“度”。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决策,是有关法规决定的,必须执行,这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执行。但是对于少数人的意见,特别是一再坚持,反复强调,反复呼吁,言之成理的意见,应引起重视。在决策过程中,避免“随大流”、“不会说”、“不敢说”、“一言堂”等现象的发生。要在人民群众中进行一次民主与法制的再教育,帮助他们摆正“讲权利也要尽义务,讲民主还需讲法制”的关系,并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本法律上,使他们以正确的心态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村政事务管理,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对村级民主决策的领导,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两委班子民主决策素质,决定农村民主决策工作的水平。党支部在村级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必须加强村党支部对民主决策的领导。在村里重大问题决策中,对于拟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由党支部书记组织召开“三委”联席会议,经认真讨论后加以确定。议题确定后应首先开好党支部大会,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党支部应不定期向党支部会议报告决策落实情况,并创造条件,保证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对于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研究,积极采纳,认真答复。在推进党内民主方面,党支部书记作为“班长”,是第一责任人。为此,应该从自身作起,树立民主决策观念,做到遇事同大家商量,决策靠大家参与,执行靠大家监督。同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同村委会、经联社等村级组织的关系,努力形成团结向上,务实创新的工作环境,以此推动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一要牢固树立以农民为主体的指导思想,从根本上保证新农村建设的生命力;二要把决策权交给农民,让村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做出决定,调动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三要建立村民自治的长效机制。将新农村建设标准、各项管理制度和机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建立起农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使新农村建设真正达到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生活的目标。

  (三)进一步加强村民代表队伍建设。村民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民主决策的质量。首先,要在注重代表的广泛性的同时,切实把符合条件的村民选为村民代表。严格选举程序,坚决克服“走过场,走捷径,干部指定,村民划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村民代表身份的合法性。其次,对村民代表开展经常性的素质教育,组织他们学政策,学法规,学管理,帮助他们了解社情民意。重大事务决策前,应事先向他们“通气”,使他们有所准备,以增强他们审议发言的针对性。第三,可建立村民代表述职制度、村民评议制度和村民代表辞职制度,对于优秀代表应给予表彰和鼓励,对于不能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经教育不能改正的应予以辞退,并及时补选代表,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制度是基础。一是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特别是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对村规民约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还应对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和程序进行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二是适时建立新的决策制度。如信息反馈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议案公示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尤其是在集体资产的出租、转让、规模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上,要聘请专家进行反复深入论证,以降低风险,减少失误。三是建立决策责任失误追究制,对于未通过论证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而造成失误的重大责任事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四是决策议案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上正反两方面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五)进一步加强民主决策程序建设。民主决策程序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保证。大部分乡镇对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制定了实施办法。特别是在决策议题的确定方面,规定在“三委会”联席会和党员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于代表会议召开日前5天,把会议议题(草案)发给村民代表,由他们征求村民意见,使他们在讨论前做好充分准备。待村委会将所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再次讨论,确定正式议题,这样的规定对于科学确定议题,对于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力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村民代表大会的程序上规定会议应留足够的代表发言时间。对于会上没有发言的,应允许代表会下反映或写出书面意见。对于村民代表会议的未决定事项,规定村委会应及时休会,待调查研究后再确定决策事项,择日进行讨论。

(六)进一步加强对民主决策的监督。保证农村民主决策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民主决策工作的有效性监督。一是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是否通过广播、板报、公开栏、告示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并通过村民代表及时传达到村民。二是村委会、经联社是否认真负责地、创造性地贯彻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村民对村委会、经联社贯彻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情况是否满意。首先是村级组织要对民主决策工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对村干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评议不合格的干部限期改正。其次是镇党委、政府要对村民主决策工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对决策的程序和内容要严格把关,对村干部执行民主决策制度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予以组织纪律处理;对于村民代表行使民主决策权利不正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组织罢免。其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民主决策工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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