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孙玲玲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孙玲玲辞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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