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邵明艳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邵明艳辞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主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ICP备案号:京ICP备00000000号